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,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,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习情况警示制度分为学习警示、退学警示和退学,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。学习情况警示制度只针对学生所修第一专业,第二专业所修课程不参与计算。
第三条 一学期所得学分总量达不到所修学分数60%的学生,给予学习警示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给予退学警示:
(一)一个学期所得学分总量达不到所修学分数的30%;
(二)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。
第五条 已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,再次受到学习警示或退学警示的应予以退学。对学生的退学处理,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,报教务处,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六条 已受到学习警示的学生,在下学期学习中未受警示,则其前面所受学习警示予以取消;学生休学期间不进行学习警示,但休学前后所受学习警示情况连续计算。
第七条 学习情况警示制度由各学院业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。每学期各学院业务办公室要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查,对属于学习情况需要警示的学生,发给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。
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要直接发到学生本人手中,并要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,告知学生的学习情况。
学院业务办公室应将警示告知书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本专科学生开始施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